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银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息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总额包干的办法。学校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人民币。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签订与变更 第十三条 学校收到经办银行核准的借款学生名单后,通过院系和辅导员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一式三份),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合同经经办银行签署后,其中一份发给借款学生本人妥善保管。 第五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与使用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后或者新学年开学后,根据学校办理借款手续情况按学年将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按月(2月、8月不发)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个人帐户。 第六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要求在毕业离校前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不签订还款协议的,学校不予办理毕业手续。对没有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对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其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信息将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实施工作,中心工作人员从学生处、研究生部和财务处抽调,具体分工是,学生处负责本专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财务处负责与银行的协调和学费、住宿费贷款的接收以及风险补偿金的划转等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2004年7月以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