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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安徽大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章 选课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课手册》进行选课,并按照所选定的课程完成学习。新生第一学期课程为必选课程,学校、院、系教务管理人员统一为学生指导选课。不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听课和考试,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持考试证件,自觉遵守安徽大学考核纪律,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科学、综合评价学生成绩质量高低的指标之一,计算公式是
第二十六条 如果校际间已经达成跨校修读课程的协议,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对口院、系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重修、免修与辅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所修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如果该课程是必修课,应当选课重修;如果是选修课,可以选课重修,也可以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选修其它的选修课。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按重修实际成绩评定记载。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记入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除外。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七条 教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核,对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发布通知。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四分之三的,允许报考第二年招收的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按《安徽大学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